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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03月22日 15:52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核心点,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内涵建设,致力提升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教育质量。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和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规定课程且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第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方具有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及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高中起点本科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专科起点本科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自学考试本科学生从第一门课程考试合格到取得毕业证书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

(四)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1年以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的本科毕业生。

(五)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成绩及实践教学环节合格,达到毕业条件,且课程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75分。自学考试学生的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75分。

(六)申请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成绩≥75分或学位综合考试成绩≥75分。

(七)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一份有效的合格成绩只能用于向考生所在学校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一个成人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按学士学位申请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学校申请学位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获得本科毕业证;

(三)因违反考核纪律、有失信行为、课程考试作弊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背学术诚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对于毕业当年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能再二次申请学位。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细则中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学位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提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进行汇总,报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报送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证书的颁发与撤销

第十二条 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后,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表决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在学士学位申请、审核、授予过程中,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经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位撤销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出撤销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家(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无故不参加陈述和申辩的,按照学院分委员会意见和事实作出认定报告,并呈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将撤销学位决定送达被撤销学位者;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注销已注册的学位证书,并报河南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备案;通知有关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撤销已收录的学位论文。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相关环节持有异议者,可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程序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二)各学院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提交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同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2024年起注册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及自2029年起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学生。2024年之前注册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及202812月之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在执行期间如遇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冲突的地方,依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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