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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09月10日 08:48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做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河南大学关于加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校发[2018]1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和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本院所有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导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每位在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两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其中一位为我校在岗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另一位为具有相关专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兼职导师(以下简称“职业导师”),负责职业设计、技能培训和专业调查研究、论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选聘

第三条本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包括学业导师和职业导师)的遴选与聘任根据学校《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

第四条依法执教。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第五条为人师表。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跟踪学术前沿,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科研创新的能力,在思想情操、治学态度、团结合作等方面为研究生做出表率。

第六条教书育人。发挥导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第一责任人作用,教育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七条实施和完成培养方案。

(一)学业导师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所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职业导师负责专业硕士研究生临床实践和技能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指导和督导。

(二)按照学院整体安排,认真讲授研究生课程,按时提交相关教学材料,保证所授课程的较水平,并能反映临床实践与研究的热点与创新领域。职业导师可根据本医院实际开设临床实践技能类讲座、研讨或实操,督促专业硕士研究生不断提高临床思维与实践技能水平。

(三)专题讲座。

1.学业导师有义务参加学院专题学术讲座活动为研究生作专题报告,报告应能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动态,夯实研究生学科基础。

2.建议职业导师参加学院专题学术讲座活动,原则上指导有学生的职业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学术讲座活动,并至少作一次专题报告,报告应能及时反映所从事专业领域或研究领域内的临床实践最新成果与动态。

(四)推荐或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五)学业导师和职业导师需合作指导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写作,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与本学科和研究领域相关,且应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导师要注意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水平

1.学业导师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并结合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注意学位论文研究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创新性。

2.职业导师指导研究生熟悉临床实践工作,注意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临床实践意义和临床可操作性。

(六)定期与研究生见面

1.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生活现状、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科研工作学位论文撰写及临床实践技能操作情况研究生学术规范思想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培养。

2.学业导师和职业导师应定期采用不同形式与所指导研究生进行交流,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专题汇报。

(七)学业导师和职业导师应经常联系,及时沟通交流研究生思想动态、临床技能、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等方面的情况。

(八)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八条保证与提高培养质量。

(一)培养研究生独立学习、研究和创新能力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研究生的学年鉴定、中期考核、毕业鉴定、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等工作,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导师有义务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研讨活动,积极进行研究生教学与培养指导的研究与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提高研究生培养的机制和水平。

第九条参与学科建设与发展。

(一)依据学院整体规划部署,参与组建本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也可以负责组建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其他相关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

(二)关心学科点建设。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规划,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争取研究经费,培养学术梯队,做好本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以及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和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承担校内外有关单位委派的学位论文评审或其他学术评价与咨询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年度检查与聘期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对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及履职情况的进行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有关检查与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学业导师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研究生开题、中期检查和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会,如确实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向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明确委托其他导师完成报告会相关工作,接受报告会专家组意见。

第十三条职业导师应参加研究生开题、中期检查和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会,如确实无法参加,则应和学业导师及时沟通,由学业导师完成报告会相关工作,接受报告会专家组意见,商讨解决专家组反馈问题和意见;积极参与研究生临床实践技能检查及考核。

第十四条导师每年年末(1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本年度研究生培养指导履职情况报告。职业导师的年度研究生培养指导履职情况报告委托所在实践基地统一收取并交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五条检查与考核。完成下列任务者为考核合格。

(一)履行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二)聘期内,学业导师应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省级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指导研究生主持各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聘期内,学业导师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中文核心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聘期内,在学院范围内完成专题讲座报告2次以上,或自己在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1次以上,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1次以上,或承担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主持任务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级以上(含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或者没有主持科研项目但在有关领域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或指导研究生在有关领域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并经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确认;职业导师在临床工作中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奖励并经审查确认者,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考核处理办法

(一)学业导师履职情况由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考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导师,提请学院予以奖励。职业导师履行情况委托实践基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导师,提请学院予以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限期改正、缓聘、暂停招生乃至撤销导师资格的决议。

(二)长期(满一学年)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尽教学和指导义务在聘期内没有取得符合聘任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导师,不予续聘保留导师资格一年,期满时不能达到要求者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人次被省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抽检质量为不合格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暂停一年招生,在下一次续聘时缓聘一年。职业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临床实践技能毕业考核有1人次不合格者,暂停一年招生

(四)因身体原因长期(满一学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无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和研究生论文及临床实践指导工作的导师,暂停其招生,其所正在指导的研究生转由本学科其他导师指导。

(五)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失范,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并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导师;或在临床实践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导师,撤销其导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撤销其导师资格。

(七)暂停招生后恢复招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提交报告,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缓聘后续聘,须经过研究生导师聘任资格考核;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后恢复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导师资格自然终止:

1.办理完退休手续者(个别特殊情况需上报学校,获批准的除外)。

2.外聘和兼职研究生导师与学校、学院脱离合作关系者。

3.申请自愿放弃者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十八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举行专门会议,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条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新文件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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