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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09月10日 08:46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生导师的水平,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河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279号)和《河南大学关于加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校发[2018]1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所有学术型学位的硕士生导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按照《河南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选聘

第三条本院硕士生导师的遴选与聘任照学校《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

第四条依法执教。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第五条为人师表。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养和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第六条教书育人。发挥导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第一责任人作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面负责,严格要求,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学习态度和科研诚信等情况,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具备良好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具有勇于创新、实践、创业的精神和能力,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实施和完成培养方案。

(一)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所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二)按照学院整体安排部署,认真讲授研究生学位课程,按时提交相关教学材料,保证学位课程的较水平,使之具有深、广、新的特点,注意督促研究生搞好自学,培养良好的学风。

(三)专题讲座。硕士生导师有义务参加学院专题学术讲座沙龙,为研究生作专题报告,报告应能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动态,夯实研究生学科基础。

(四)推荐或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与本学科和研究领域相关。

(六)结合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关注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学术水平;既注重研究生科研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也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

(七)定期与研究生见面,了解学生近期思想动态、生活现状、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撰写情况,定期组织研究生指导小组专题汇报,注意研究生学术规范思想的培养。

(八)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八条保证与提高培养质量。

(一)培养研究生独立学习、研究和创新能力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所指导的研究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硕士生导师有义务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研讨活动,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与培养指导的研究与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提高研究生培养的机制和水平。

第九条参与学科建设与发展。

(一)依据学院整体规划,参与组建本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也可以负责组建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其他相关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

(二)关心学科点建设。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争取研究经费,培养学术梯队,做好本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以及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和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承担校内外有关单位委派的学位论文评审或其他学术评价与咨询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硕士生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年度检查与聘期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期对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报告有关检查与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硕士生导师如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研究生开题、中期检查和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会,如确实无法参加的,应提前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明确委托其他导师完成报告会相关工作,接受报告会专家组意见。

第十三条硕士生导师每年年末(12月底)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年度研究生培养指导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检查与考核。完成下列全部任务者为考核合格。

(一)履行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二)聘期内,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省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指导研究生主持各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聘期内,学术成果按《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规定执行。

(四)聘期内,在学院范围内完成专题讲座报告2次以上,或在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1次以上,或承担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主持任务,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内外各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报告1次以上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或者没有主持科研项目但在有关领域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或指导研究生在有关领域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不受上述(二)、(三)、(四)条款限制,可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处理办法

(一)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导师,提请学院予以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学院做出限期改正、缓聘、暂停招生乃至解除聘任导师资格的决议。

(二)长期(满一学年)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尽教学和指导义务在聘期内没有取得符合聘任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导师,不予续聘保留导师资格一年,期满时仍不能达到要求者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人次被省及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抽检质量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暂停一年招生,在续聘时缓聘一年。

(四)因身体原因长期(满一学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无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和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的导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暂停其招生,其正在指导的研究生转由本学科其他导师指导。

(五)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失范,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被媒体予以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导师,撤销其导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导师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七)暂停招生后恢复招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提交报告,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缓聘后续聘,须经过研究生导师聘任资格考核;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后恢复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导师资格自然终止:

1.办理完退休手续者(个别特殊情况需上报学校,获批准的除外)。

2.外聘和兼职研究生导师与学校、学院脱离合作关系者。

3.申请自愿放弃者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院护理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十七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任何决议或决定时,均应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十八条本细则若有与上级新文件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南大学护理与健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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